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附民,17,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炎興
被 告 劉勇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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