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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涂惠閔
被 告 吳梃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6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王鍾湄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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