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附民,211,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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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1號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兼 被 告    許琇雅


被     告
兼  原 告    陳崑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均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2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827號案件審理,被告2人於前開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對彼此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嗣被告2人所涉刑事案件,均因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82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惟原告2人已分別聲請將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均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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