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
附民原告 陳榮烈
陳蔡金蟬
前列陳榮烈、陳蔡金蟬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附民被告 陳宏明
南藝商行即楊生合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謝昱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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