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附民,45,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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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附民原告 葉秉和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附民被告 劉家凱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簡字第8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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