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附民,46,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附民原告 嚴蘇美
附民被告 賴柏瑎

上列被告賴柏瑎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