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附民,5,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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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薛淳元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洪弼欣律師
附民被告 王晶瑩
上列被告王晶瑩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292號)件,經原告薛淳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謝昱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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