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附民原告 彭榮田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附民被告 袁正義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偉鈞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交易字第135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