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附民,61,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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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黃婉瑄

被 告 詹媛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嗣追加訴之聲明為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陳述:犯罪事實詳如起訴書所載。

另補齊醫藥費診斷書收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詹媛茹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18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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