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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詹媛茹
被 告 黃婉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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