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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林韋彤
被 告 賴建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8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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