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交附民,71,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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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謝清水
被 告 王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8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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