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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附民原告 謝培筠
附民被告 林建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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