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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高兓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13年8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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