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原金訴,3,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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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瓊文



選任辯護人 郭俐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495號、112年度偵字第37542號、112年度偵續字第144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瓊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瓊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在臺南市仁德區德南路統一超商德欽門市,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遠東帳戶)【前揭2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寄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約定交寄1個帳戶資料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補助。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行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錢至被告附表所示帳戶後,再經詐欺集團操作層轉至他處,以此方式致無從追查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去向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均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程序部分:㈠被告辯護人辯稱:本件起訴之同一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471號、112年度偵字第25660、26152、27135號、112年度偵字第29854號、112年度偵字第31478、31973號、112年度偵字第23311號、112年度偵字第207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證據共通原則,同一原因事實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本件無其他新事實及新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為不受理判決等語。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雖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該條第1、2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惟該法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事實上之同一案件而言,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

蓋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並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從而已經不起訴處分之部分,即與其他未經不起訴處分之部分,不生全部與一部之問題,其他部分經偵查結果,如認為應提起公訴者,自得提起公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之限制。

查賴珏如因受騙匯款至上訴人中國信託帳戶對上訴人提出告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偵字第9184號為不起訴處分(見第9184號偵查影卷第58至59頁背面),惟上訴人同一提供中國信託帳戶資料之幫助洗錢行為,另由詐欺集團成員持以掩飾、隱匿關於對陳淑貞、曾俊彬、鄭美麗等人犯罪之所得,倘其一部經判決確定後,固生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而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然於偵查中則無就一部犯罪事實不起訴處分效力及於可能具想像競合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犯罪事實可言。

是前案固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本案部分提起公訴,不受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均據原判決理由論敘綦詳,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本案事實提起公訴,並未違法,原審據此撤銷第一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亦屬於法無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00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9號判決同此見解)。

㈢經查,被告辯護人所引前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之被害人即告訴人張宗晹、周怡廷、賴祥鈺、陳怡婷、施育婕、鍾能修、張玟珮、曾鈺婷、被害人柯詠翊、徐朗容,與本案被害人即告訴人莊介有、郭達吉、王婕不同,本案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時間、方式亦與前案迥異,前案與本案之基本社會事實並非完全相同,參考前述說明,尚難認係屬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稱之「同一案件」,自不受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本案犯罪事實提起公訴,並未違法,被告辯護人主張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等語,尚非有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證明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與詐欺集團完整LINE對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當庭勘驗照片、莊介有警詢時之指訴、莊介有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郭達吉警詢時之指訴、郭達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郭達吉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截圖、王婕警詢時之指訴、王婕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王婕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截圖、台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被告本案國泰世華帳戶申設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開戶總約定書、本案遠東帳戶交易明細,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雖不否認有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人,然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及辯護人辯稱:被告是要應徵家庭代工,經聯繫「徵工專員尤小姐」後,得知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購買材料,每1張金融卡可以補助1萬元,被告才會提供本案帳戶及其合庫銀行、第一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合計5個帳戶、被告配偶楊松霖之3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給「徵工專員尤小姐」,被告並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等語。

六、經查:㈠被告於112年5月10日,在臺南市仁德區德南路統一超商德欽門市,將本案帳戶及其合庫銀行、第一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合計5個帳戶、被告配偶楊松霖之3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寄給「徵工專員尤小姐」,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前揭帳戶金融卡密碼。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行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錢至被告附表所示帳戶後,再經詐欺集團操作層轉至他處等事實,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莊介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卷第47至48頁)、莊介有之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卷第49至50頁)、莊介有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暱稱「林宸璇、專員:李筱華」之對話紀錄擷圖(警1卷第51至58頁)、莊介有提出之台新銀行、台中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之交易明細表(警1卷第59至63頁)、郭達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3卷第13至15、19至20頁)、郭達吉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警3卷第17至18頁)、郭達吉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Facebook在線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3卷第17頁右下)、王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卷第19至20、23至29頁)、王婕之帳戶個資檢視(警2卷第21頁)、王婕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洪翔」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警2卷第31、37頁)、王婕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王怡萍」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2卷第32至36頁)、王婕提出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擷圖(警2卷第3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939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之個人資料、交易明細及對帳單(警1卷第11至17頁)、被告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徵工專員尤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卷第59至117頁)、被告提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警1卷第39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當庭勘驗王瓊文手機內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卷第53至57頁)、被告金融帳戶開戶查詢資料(偵2卷第121至123 頁)、被告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開戶總約定書及交易明細(警2卷第11至15頁、警3卷第27頁)各1份附卷可佐,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㈡按關於「人頭帳戶」之取得,又可分為「非自行交付型」及「自行交付型」2種方式。

前者,如遭冒用申辦帳戶、帳戶被盜用等;

後者,又因交付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再可分為無瑕疵之租、借用、出售帳戶,或有瑕疵之因虛假徵才、借貸、交易、退稅(費)、交友、徵婚而交付帳戶等各種型態。

面對詐欺集團層出不窮、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之今日,縱使政府、媒體大肆宣導各種防詐措施,仍屢屢發生各種詐騙事件,且受害人不乏高級知識、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歷之人。

是對於行為人單純交付帳戶予他人且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工具者,除非係幽靈抗辯,否則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知識程度,或有相當之生活、工作或借貸經驗,且政府或媒體已廣為宣導詐欺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其等不法所得出入等事,即以依「一般常理」或「經驗法則」,行為人應可得知銀行申辦開戶甚為容易,無利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或帳戶密碼與提款卡應分別保存,或不應將存摺、提款卡交由素不相識之人,倘遭不法使用,徒增訟累或追訴危險等由,認定其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必定成立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

而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例如行為人原即為金融或相關從業人員、或之前有無相同或類似交付帳戶之經歷,甚而加入詐欺集團、或是否獲得顯不相當之報酬、或於交付帳戶前特意將其中款項提領殆盡、或已被告知係作為如地下博奕、匯兌等不法行為之用、或被要求以不常見之方法或地點交付帳戶資料等情,來判斷其交付帳戶行為是否成立上開幫助罪。

且法院若認前述依「一般常理」或「經驗法則」應得知之事實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規定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畢竟「交付存摺、提款卡」與「幫助他人詐欺及洗錢」不能畫上等號,又「不確定故意」與「疏忽」亦僅一線之隔,自應嚴格認定。

以實務上常見之因借貸或求職而提供帳戶為言,該等借貸或求職者,或因本身信用不佳或無擔保,無法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或因處於經濟弱勢,急需工作,此時又有人能及時提供工作機會,自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無異形同「有罪推定」。

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背景,例如是否類同重利罪之被害人,係居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最脆弱處境、或詐騙集團係以保證安全、合法之話術等因素納為考量。

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足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告與「徵工專員尤小姐」之LINE對話紀錄略以(偵2卷第59至117頁):被告 「徵工專員尤小姐」 5月2日週二 你好,想瞭解代工 5月3日週三 請問還有代工嗎 有的喔,先介紹一下喔,我是全嘉包裝有限公司徵工專員尤思潔,叫我尤小姐就好,以後您拿貨或者薪資問題都可以找到我.. 台南哪裡呢 5月4日週四 公司地址,全嘉包裝有限公司,臺中市○區○○里○○路00號1樓 https://www.twincn.com/item.aspx?no=00000000 (圖片內容顯示全嘉包裝有限公司之統編:00000000、地址:臺中市○區○○里○○路00號1樓、代表人:尤慧真) 面膜包裝,10片裝一盒封口100盒1件,一件300元 洗面乳包裝,一隻一盒,20盒一件,一件100元 髮圈包裝,8個一盒,20盒一件,一件100元 美甲片包裝,5個一盒,20盒一件,一件80元 美妝蛋包裝,10個裝一袋,10袋一件,一件100元 酒精槍薪水,1個5元,10個一件,一件50元 文具筆薪水:一盒5隻,20盒一箱,一箱100元 美妝蛋薪水:8個為一盒,20盒為一件,一件100元 你看你要選擇哪一種產品代工,第一次只能代工一種產品 有圖片教學嗎 到時候師傅配送上門會教您的喔,這個你不用擔心,以上產品你看看要做哪一個呢 有要付款什麼的嗎? 公司會配送到府和上門回收的,不會收取您任何的押金運費,也不會惡意扣除您的薪水 好的瞭解有包好的照片可以看嗎,拿貨有限時間嗎 (面膜商品散落在地照片) 很簡單,就把東西裝好就可以了,這個是我自己在做的喔,你在那個區域呢 我住台南 台南是每個禮拜四配送一次,配送的時候會清點上個禮拜您完成的成品,您做完多少件當場給您結算多少的薪水,沒有限制您的時間,多勞多得,你看你要選擇哪一種產品代工 我選袋裝美妝蛋 好的喔 工作內容,把美妝蛋放進袋子裏貼標籤封口,10袋裝一個箱子就算一件了 我先給您填寫資料喔 收貨地址:台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收貨電話:0000-000000 收貨人姓名:王瓊文 LINE的ID:a-wen0812 那是下禮拜四收到貨對嗎? 有需要給您辦理勞保健保嗎 是的下個禮拜四 沒關係,我有保了,收貨時當天算錢對嗎 確定喔,不需要公司會給您補貼200元一週,但是拜託您不要去勞務局檢舉公司沒有給您保就好,不然公司會被罰款 我有在工廠上班,公司有保,我想賺一些補貼,我不會害你們的,因為近期公司都沒加班,所以想做手工補貼家用,大家都是辛苦人 好的,您有確定要接公司的代工,需要簽署一份對您有保障的合作協議喔,我先傳給您,您先仔細看一下囉(傳送「全嘉包裝有限公司代工協議」)。

要提供提款卡?會變人頭帳戶....? 是的,之前因為疫情被加收稅金就改了需要提款卡了,需要提供一次提款卡的喔,到時給你送貨了就會給你送回的了 公司現在沒有庫存的包裝材料了,需要到廠商那邊購置,而用公司的名義購置是需要繳納稅金的,所以需要代工人員提供卡片來購置材料,這樣就不需要繳納稅金了,公司也會給到代工人員提供一張卡片10000元的補償 提供的卡片裏面不需要有錢,只要能正常使用的就可以喔,其實也相當於走個流程,你這邊提供一次提款卡購買材料,有實名后以後購買材料就不需要提款卡了,也不用繳納稅金,公司還給到相應的輔助金代工人員 而且提供一張公司以會給到你10000元的輔助金,三張就是30000,最高提供8張80000 不提供就不能做了是嗎? 第一次都是需要提供的喔,每個人只需要提供一次購買材料,購買材料是公司這邊把錢匯進你的帳戶裏購買材料,這樣公司可以避免過多的繳納稅金,所以也會給到一張提款卡一萬元的輔助金新代工人員 輔助金只能申請一次,提款卡也只需要提供一次購買材料,以後都不需要的了,您看看您能提供幾張卡片,我這邊需要向財務部為您申請輔助金喔 我考慮看看 妳考慮喔,考慮好聯繫我 5月5日週五 您好,你這邊還需要做家庭代工嗎? 5月6日週六 您好,考慮得怎麼樣了 不用了,謝謝 為什麼不用了呢 先生說不能寄提款卡 提款卡這個您完全可以放心,協議裏面有的喔,如果三個工作日不退還,公司會賠償一百萬台幣喔 (含載運商品圖片之對話紀錄擷圖) 這是其它代工人員提供的卡片收到的輔助金和貨物喔 而且也只有第一次需要喔,第二次就不需要妳寄來公司了,直接拿貨即可,也沒有補助金了 因為最近臉書有po交提款卡是... 因為第一次合作不熟悉會有擔心是很正常的啦,等你領取到薪水之後就不會了喔 你考慮喔,做不做都沒關係的,祝您生活愉快 5月9日週二 想問一下 提款卡全部都我本人嗎 考慮後還是需要做手工 再麻煩跟我聯絡 謝謝 (通話取消) 在忙嗎 在的喔,剛剛公司在開會呢,不好意思 是的,提款卡是用來購買材料喔,財務把錢匯入到您的帳戶去購買材料,是以你的名義去購買材料的,購買完第一次就已經是實名購買完成了,第二次購買就不需要寄出了,就是直接以你的名義去購買材料的 您這邊是確定要做是嗎 是的 好的,沒問題 您看看您能提供幾張卡片,我這邊需要向財務部為您申請輔助金喔 5月10日週三 有五張 先生的可以用嗎 可以的喔 這邊為您向財務部申請輔助金和為您簽署代工協議 為了確認您的身分訊息,需要麻煩您拍傳健保卡正面或者身分證的正面給我確認簽署合約喔,您露個名字跟身分證字號就可以了,其他擋住就好,因為不是實名沒有效力的(您可以在證件上註明僅限工作使用) 先生有三張,可以跟我湊嗎 可以的喔,提款卡能正常使用就行 這樣會犯法嗎? 不會,您這邊不用擔心 (傳送健保卡正面照片,以手寫註記「僅限工作使用」) 卡片共八張 不是5張嗎 我的五張,先生的三張 好的,這邊為您向財務部申請輔助金和為您簽署代工協議 我什麼時候會收到手工貨? 提款卡寄到公司購買好材料就會給您配送喔,大概是15號 那卡片幾號歸還? 跟貨物一起配送回給您的喔,大概就是15號 補助金是用匯款的嗎? 輔助金是匯到您提款卡裏面的喔,配送回給您就可以使用了 (傳送「全嘉包裝有限公司代工協議」,甲方為全嘉包裝有限公司,乙方為王瓊文) 這是公司跟您簽署的代工協議,雙方各執一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喔,您這邊保存好 好 您這邊方便什麼時候寄出呢?我給您向財務部申請7-11的幾件代碼,因為物流這個跟公司是有合作的不用您付運費喔,寄其他物流公司是需要自費的喔 提款卡比較脆弱,你找個袋子或者小盒子之類的先把提款卡包裝好,再用袋子信封或者盒子裝好喔,不然怕弄壞了 等等就可以寄 大概多久呢 我用好要可已寄跟妳說 請至7-11 ibon機台點選購物寄貨→交貨便→寄件→PChome商店街寄件→輸入代碼Z00000000000即可寄件成功 記好了傳收據小票給我喔,這邊需要幫您上傳財務喔 寄到哪裡 寄到材料公司為您購買材料喔,那邊有公司的財務部專門負責的喔 提款卡都是寄到我們台中的材料公司的 喔,如果您寄過來公司,我們這邊還是要寄過去給材料公司的財務部為您購買材料喔 地址? 地址上面寄件代碼已經有的了,您過去直接寄就好了喔 寄好了傳收據小票給我,我這邊需要幫您上傳財務喔 瞭解 (傳送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費證明) 好的,我這邊給您登記 卡片密碼是多少了,每一張弄好發給我,這邊要登記喔 姐在忙嗎?您向這樣把提款卡密碼登記好發我,第一銀行..... 我的密碼五張都一樣:(詳卷) 我先生的三張密碼也一樣(詳卷) 好的,這邊給您登記 我的貨也是禮拜一送來嗎 大概是5天這樣喔,公司這邊購買好材料,就可以跟提款卡一起配送回給您,輔助金也在提款卡裏面了喔 5月11日週四 請問有收到嗎 目前包裹還在配送中喔 好喔!知道了,他們說今天到 沒有喔,還沒到呢 5月12日週五 財務在測試這張卡片是否能正常使用 您老公的這張密碼不對喔,其餘的都對了,您在想想看這張卡片的密碼是什麼 (傳送王道銀行金融卡照片) 好 他說密碼都一樣,如果不是他也忘了 您叫他想清楚 要不然輔助金會少了一萬喔 如果想不起來,這邊就只能幫你申請7萬的輔助金喔 想好了嗎 他說沒想到 好的,我這邊幫您申請7張輔助金,明天幫您購買材料,就可以跟提款卡一起配送回給您了 好,謝謝妳 不客氣喔,大概14號公司師傅會配送了喔 所以禮拜日14號會送貨來,對嗎? 是的,您看您禮拜日什麼時候方便收貨,我這邊好幫您登記一下 中午 那我這邊幫您登記好12點 5月14日週日 請問今天送貨人員到了會打電話給我嗎? 哈嘍 確定今天12點會到嗎 看到回覆一下 (通話取消) 今天母親節....希望不要拖太久的時間 (通話取消) 東西呢? 今天有預定很多事...怎麼沒照原訂的時間送回呢? 這樣讓我很難做事 打給妳沒接,想請妳幫我詢問一下送貨人員 (通話取消) 麻煩妳 (通話取消) ㈣觀之上開聯絡過程,「徵工專員尤小姐」先向被告介紹「全嘉包裝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代工之工作內容、報酬計算方式,前述工作資訊完整詳盡,與一般常見徵才內容並無不同,「徵工專員尤小姐」更主動向被告表示可協助投保勞、健保,若無須投保公司將補貼一週200元,以前揭資訊、話術取信於被告,降低被告之警戒心。

之後「徵工專員尤小姐」傳送「全嘉包裝有限公司代工協議」(下稱「代工協議」)給被告,佯稱若使用代工人員之提款卡購買材料,可為公司省下稅金,公司將提供代工人員輔助金(1張提款卡1萬元,最多8張)等語。

依據「徵工專員尤小姐」提出之「代工協議」(偵2卷第57頁)第四條乙方卡片保障記載:甲方(即全嘉包裝有限公司)不得將乙方(即被告)之帳戶用於違法用途,並且保證只能用於幫乙方實名採購手工材料使用和申請補助用到,不可外洩乙方的個資,乙方也不需要提供任何的費用,卡片寄到公司收到後的三個工作日需退還乙方,如果甲方有違法使用乙方的帳戶,甲方需要賠償乙方100萬台幣,並且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和乙方的所有損失等語。

是「代工協議」明文記載甲方不得將被告之帳戶用於違法用途,若違反須賠償被告,且「代工協議」形式與一般契約書極為相似,確有可能使被告誤信該文件為真實。

被告於前述對話中雖曾質疑「會變人頭帳戶」、「先生說不能寄提款卡」、「因為最近臉書有po交提款卡是...」、「這樣會犯法嗎?」等語。

然「徵工專員尤小姐」傳送其他代工人員收到輔助金及貨物之照片(即前述含載運商品圖片之對話紀錄擷圖)給被告參考,並對被告告以保證不違法等話術。

而依被告於上開對話中所述,被告當時公司無加班,想做手工補貼家用,且被告於本院自陳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已婚,育有1個7歲小孩,從事作業員,月入25,000元左右(本院卷第159頁),是被告當時確實存在需兼職工作之情形,此時「徵工專員尤小姐」提供兼職之工作機會,自不宜要求被告於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

況且,被告在寄出本案帳戶及前述其他帳戶之金融卡後,仍一再詢問何時可以收到代工貨物。

依上所述,被告辯稱其是為應徵家庭代工遭「徵工專員尤小姐」詐騙,因而交付本案帳戶資料等語,尚屬可信。

㈤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吿明知寄出金融卡,有遭他人非法使用風險,其配偶一開始亦對要交出提款一事表示反對,被告也持續質疑是否犯法或變成人頭帳戶,仍為獲取對方於其交付帳戶可得之最高利益(指最高8張提款卡,補助金8萬元),而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與密碼,是被告對於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予不相識之人,該帳戶將可能會被利用作為實行詐欺犯罪之工具一事客觀上確有預見,竟不違反其本意,仍將本案帳戶提供予不相識之他人使用,足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等語。

然而,近年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集團以金錢購買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

若一般民眾會因詐欺人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金融卡及密碼,自不能僅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論被告必具備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預見。

何況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行其詐欺犯行,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遭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迷惑,而為不合情理之行為者,屢見不鮮,若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許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說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或在經濟拮据、尋找兼職情形下,因亟需款項、工作過於急切,未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

依本案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環境,被告為尋找兼職代工以支應家庭支出,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順應詐欺人員所假冒尋找家庭代工工作之要求,而交付本案帳戶資料,卻遭詐欺人員利用,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仍難僅憑此情節逕認其主觀上確係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而交付本案帳戶資料,是公訴意旨前揭主張,難認可採。

七、綜上所述,本案依現存證據,既無法排除被告係遭詐騙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可能性,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所憑前開證據,未使本院形成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逕對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責相繩,基於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被告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八、退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91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認為與起訴部分係裁判上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惟本案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即無從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朝文移送併辦,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即告訴人 詐欺犯罪事實 匯款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轉入或匯款至被告之銀行帳戶 1 莊介有 佯稱需開通金流服務 112年5月12日 ①晚上6時17分 ②晚上6時40分 ③晚上7時2分 ④晚上7時25分 ⑤晚上7時27分 ⑥晚上7時52分原記載「下午5時14分匯款29,985元」部分,應予刪除)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③29,985元 ④49,985元 ⑤19,985元 ⑥20,000元 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2 郭達吉 解除分期付款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8分 49,985元 本案遠東銀行帳戶 3 王婕 佯裝販售演唱會票卷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分 8,400元 本案遠東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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