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原金訴,5,2024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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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昫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
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本人簽收及捺指印,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77頁)在卷可憑,竟遲至113年4月23日始向法務部○○○○○○○○提出上訴狀(本院113年4月24日收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
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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