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原附民,7,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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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雅茹

被 告 古志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詐欺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被告古志霖所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上午11時13分辯論終結,惟原告遲至同日上午11時50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詐欺等案件既經辯論終結,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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