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10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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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明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明聖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然被告為警查扣之結晶物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

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翁明聖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3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卷附可參。

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3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113年度毒偵字第51號偵查卷第72、77頁)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

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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