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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陸捌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8月19日17時40分許,查獲被告蘇明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查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68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另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68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15號卷第38頁)在卷可稽,因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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