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20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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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餘淨重共參點柒參公克,含包裝袋陸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玖點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淑惠經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查扣之海洛因6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經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粉塊狀檢品2包、粉末檢品4包(驗餘淨重共3.73公克,含包裝袋6個),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69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112毒偵1943號偵卷第51頁);

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9.9公克,含包裝袋1個),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5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112毒偵1943號偵卷第4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6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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