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210,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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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凱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顏凱毅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不足,且其施用毒品時間係在民國112年11月22日另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故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營偵字第1883號、112年度營偵字第26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施用毒品所餘,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員警於112年7月10日11時4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相連之鐵皮屋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陳述明確(參警卷第3至5頁、第8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1883號卷第54頁反面、第71頁反面),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在卷可稽(警卷第18至20頁、第23頁、第31至32頁)。

㈢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各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各如附表所示乙節,復有112年1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303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1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423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2646號卷第41頁正反面、第46至4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各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共8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及說明
1
海洛因
3包(含包裝袋3個,粉塊狀海洛因1包驗
餘淨重5.18公克、粉狀海洛因2包驗餘淨
重共0.70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包裝袋5個,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
淨重各為7.863公克、1.589公克、1.125
公克、3.548公克、9.203公克)。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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