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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VIET DOAN(阮越團)
上列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訴字第849號判決無罪,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編號1至5、37號、17至36號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
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訴字第849號判決無罪。
又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26包,經送鑑定結果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110013228號鑑定書在卷可按(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卷宗第159至161頁),是上開白色結晶26包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6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出處
編號1至5、37
號之白色晶體
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總毛重
169.80 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
164.5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
1年4月26日刑
鑑字第111001
3228號鑑定書
(見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1
3 年度執聲沒
字第119 號卷
宗第159頁)
編號17至36之
白色晶體
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總毛重
14.09 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
9.2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
1年4月26日刑
鑑字第111001
3228號鑑定書
(見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1
3 年度執聲沒
字第119 號卷
宗第160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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