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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盟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玖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盟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2日緩起訴期滿,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上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391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632號)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足證,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業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另本案扣案毒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後,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91公克),有該院110年12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4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卷第55頁),因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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