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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英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零點伍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內事證,聲請書所載查扣物品確屬第一級毒品,而被告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故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空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析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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