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45,202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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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泯錡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O三O二六七九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泯錡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該案中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097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 112年10月27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有殺傷力一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7日刑理字第112601573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爰依前揭規定予以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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