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6,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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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清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8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864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外包裝參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清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64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64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25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83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

又被告於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粉末3包(驗餘淨重合計0.479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8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325號、110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1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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