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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奇復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為零點陸伍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結晶1包,送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65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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