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6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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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澄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零點貳伍零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被告黃澄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中扣案之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021公克、0.250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33公克、0.268公克,檢驗後淨重0.021公克、0.250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卷第47頁),自應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裝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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