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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英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參零壹公克、零點貳陸參公克、零點零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檢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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