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禁沒,69,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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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共計參點陸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謝宗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立有規定。

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有該處分書1份可稽,該案查扣2包之內容物經檢驗結果認定係為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共計3點6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4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憑,則該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毒品,且其包裝袋2個因無法與該毒品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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