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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佩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毒偵字第2292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含包裝袋貳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壹肆肆公克、零點柒玖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邱佩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2小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10月2日11時3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1707號房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附卷可考;
又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為0.144公克、0.794公克乙節,復有112年10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586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92號卷第2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均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均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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