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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唐
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十字弓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邱建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14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運輸刀械罪,於民國108年9月4日以108年度偵字第700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查分署於108年9月23日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十字弓1支,經送鑑定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4月23日桃警保字第1070025642號函及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刑法規定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十字弓1支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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