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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良(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一三二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建良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晚間8時30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3樓,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2公克),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0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死亡而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900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9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其內容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
而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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