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10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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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28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KittyOK蹦陸佰零壹個、髮飾盒捌個、指甲貼玖個、湯匙肆隻、紅包袋貳拾捌個、印有美樂蒂之紅包袋肆拾個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其中二第4行原記載指甲貼3個應更正為指甲貼9個)。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自101年7月1日施行,揆諸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準此,違反商標法案件中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沒收實體之規定,如沒收之物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情形,則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有礙取締仿冒成效,為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並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令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黃雅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8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KittyOK蹦601個、髮飾盒8個、指甲貼9個、湯匙4隻、紅包袋28個、印有美樂蒂之紅包袋40個,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物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佐,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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