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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毓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貼紙肆拾件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毓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7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40件及現金新臺幣(下同)210元,分別係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8年度偵字第37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前開案件扣得之仿冒商標之貼紙40件,經鑑定結果俱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㈢另警方扣案之210元係其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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