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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佩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佩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4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聲請書(詳附件)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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