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126,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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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丁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折疊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且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丁慶因涉嫌於民國112年8月8日8時21分許及同日21時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鬼手娃娃機」店,持扣案折疊刀打開機台窗門,竊取機台內如附件之附表所示商品此情,業據被告王丁慶於112年8月24日警詢時供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112年8月8日「鬼手娃娃機」店監視錄影畫面截圖2張可佐。

而上開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後,被告於112年10月20日死亡,檢察官因此為不起訴處分乙節,亦有112年度偵字第33649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前開案件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係因被告死亡之原因,而當日為警查扣之折疊刀1把,被告供承係其獲他人贈送取得,並以之開啟娃娃機台竊取財物使用,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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