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143,2024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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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11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3萬元,亦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併為沒收之諭知。

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 量(件)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公司 鑑定結果 1 仿Pokémon遊戲機卡片 34 (含警方購證1件)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徐宏昇律師鑑定意見書 2 仿Pokémon遊戲機卡片貼紙 25,797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3 仿Pokémon遊戲機卡片影印紙 715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4 仿Pokémon遊戲機空白卡片 3,178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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