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145,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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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盈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違禁物,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亦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0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明確。

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應予准許。

至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因使用於檢驗而滅失,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
名稱 驗前淨重(公克) 驗餘淨重 (公克) 沒收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 1包(結晶) 1.568 1.556 1.556公克併同包裝袋1個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1 安非他命殘渣袋 2個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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