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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1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郁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7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營偵字第8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1日裁定宣告沒收在案,惟關於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部分,漏未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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