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230,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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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友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玩偶十三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仿冒商標之玩偶13件,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

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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