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231,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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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巧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6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仿冒美樂蒂商標零錢包壹件、蠟筆小新商標手機殼肆件、布丁狗商標吊飾壹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亦即105年7月1日前已施行之特別刑法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自101年7月1日施行,揆諸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準此,違反商標法案件中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沒收與否,即應回歸刑法沒收實體之規定,如沒收之物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情形,則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認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有礙取締仿冒成效,為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並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令修正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顏巧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6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扣案美樂蒂零錢包1件、蠟筆小新手機殼4件、布丁狗吊飾1件,分別為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仿冒物品,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佐,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454號被 告 顏巧茹 女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顏巧茹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6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惟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手機殼4件、仿冒「美樂蒂」商標之零錢包1件、仿冒「布丁狗」商標之吊飾1件,經鑑定結果均認係仿冒商標商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2份、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等各1份在卷可
佐,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郭育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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