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242,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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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輝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9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聲請書(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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