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247,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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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違禁物,請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其113年5月29日屆滿,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

至部分甲基安非他命因使用於檢驗而滅失,故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明確。

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名稱
數量
安非他命殘渣袋
8包
 編號
 名稱
數量
1
吸食器
1組
2
藥鏟
1支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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