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24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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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亞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附表編號1之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沒收銷燬物品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53公克)
2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2個
3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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