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49,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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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113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零點肆陸陸公克)沒收銷燬;

扣案吸食器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規定。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且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均已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世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23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本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其內容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

而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另扣案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時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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