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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志弘
胡俊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志弘、胡俊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95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251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自動鉛筆349件、貼紙44張,經鑑定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1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之自動鉛筆349件、貼紙44張,經送鑑定結果,固認俱係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商品,惟被告胡志弘於蝦皮賣場上均標明前揭商品為「团子家族」而非「角落小夥伴」,且扣案商品外觀亦印有「团子家族」字樣,又「团子家族」業經旺比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商標等情,有蝦皮賣場截圖、扣案物照片、「团子家族」商標註冊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係販售「团子家族」而非「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商品,則扣案之商品難認係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之商品。
而卷內復無商標權人旺比有限公司就扣案商品是否係仿冒「团子家族」商標商品之鑑定報告,本院自無從認定扣案商品為侵害「团子家族」商標字樣及圖樣之仿冒商標商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難認於法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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