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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竣翔
朱偉舜
郭禹成
黄家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開山刀壹把及西瓜刀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061號、109年度偵字第11769號案件,被告楊竣翔等人涉嫌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凌晨3時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OK便利商店」前,共犯傷害、毀損等罪,起訴後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
惟於案發現場查獲之開山刀1把及西瓜刀1支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3項及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竣翔等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告訴人撤回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前揭案件扣案之開山刀1把及西瓜刀1支,為被告楊竣翔等人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一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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