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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夢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背包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夢旭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速偵字第18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背包1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1年度聲沒字第17號
被 告 王夢旭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居留證號:Z000000000號
一、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而屬於犯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定。
二、經查,王夢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21時55分至22時5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和緯店內,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陳列之鬼滅之刃造型零錢包4個、鬼滅之刃方型筆袋1個、杏仁果1包、比菲多益生菌小Q果涷1包、PetitQ巧克力3包、味覺糖特濃牛奶條糖1包、比利時蓮花脆餅1包、Crest鑽白音波電動牙刷1個、北日本愛麗絲威化餅1包、KOOL鹹蛋黃乾拌麵(麻辣味)1包、北日本Fettuccine軟糖1包、KOOL鹹蛋黃乾拌麵1包、北日本蛋捲1包、KOOL鹹蛋黃乾拌麵(螃蟹味)1包、黑人聲波深潔牙刷1個、三寶棒狀豚骨拉麵(博多)1包、三寶棒狀豚骨拉麵(熊本)1包、雷之女神小巧隨手包1包、HARIBO金熊Q軟糖1包、三寶棒狀豚骨拉麵(九州辛辣)1包、北日本Fettuccine軟糖1包(可樂)等物,總價值新臺幣(下同)5,930元,得手後藏在自備背包內,未結帳逕自離去之際,經該店保全人員發現攔阻,並報警處理,而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背包1個。
而被告所涉上開竊盜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速偵字第18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12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查,至上開扣案之背包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檢 察 官 鄭 聆 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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