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單聲沒,86,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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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奕安因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以110年度偵字第176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76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車牌2面,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稱在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668號卷宗第9頁正、反面),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扣案物名稱):
變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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